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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基础知识

更新时间:2015-07-09 浏览:2358


外贸基础知识:报关、结关和清关
 
报关:是指货物、行李和邮递物品、运输工具等在进出关境或国境时由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交验规定的单据、证件,请求海关办理进出口的有关手续。我国海关规定报关时应交纳的单据、证件。有: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卫生检验证书以及提货单、装货单、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结关:是指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转运货物进入一国海关关境或国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规定的各项手续,履行各项法规规定的义务;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
 
清关:即结关,习惯上又称通关。
 
外贸基础知识:不可抗力相关常识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和预防,又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是合同中的一项条款,也是一项法律原则。对此,在国际贸易中不同的法律、法规等各有自己的规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司〗在其免责一节中作了如下规定:
 
“如果他(指当事人──编者)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该〖公约〗指明了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是由于发生了他不能控制的障碍,而且这种障碍在订约时是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可予免责。
 
外贸基础知识: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享受的免责权利只对履约障碍存在期间有效,如果合同未经双方同意宣告无效,则合同关系继续存在,一国履行障碍消除,双方当事人仍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所以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后果、可能是解除合同也可能是延迟履行合同,应由双方按公约规定结合具体情势商定。
 
《公约》还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违约方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因未及时通知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也规定:“......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出具证明的机构,大多为当地商会。在我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出具。
 
另一方接到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文件后,应根据事件性质,决定是否确认其为不可抗力事件,并把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关键是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尽管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作了一定的说明,但在具体问题上,双方会对下可抗力事件是否成立出现分歧。通常应注意下列事项。?
 
区分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事件。商业风险往往也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但是它和不可抗力事件的根本区别在于一方当事人承担了风险损失后,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典型情况是对“种类货”的处理,此类货物可以从市场中购得,因而卖方通常不能免除其交货责任。
 
重视“特定标的物”的作用。对于包装后刷上唛头或通过运输单据等已将货物确定为某项合同的标的物,称为“特定标的物”,此类货物由于意外事件而灭失,卖方可以确认为不可抗力事件。如果货物并非特定化,则会造成免责的依据不足、比如三万米棉布在储存中由于不可抗力损失了一万米,若棉布分别售于两个货主,而未对棉布作特定化处理,则卖方对两个买主都无法引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
 
外贸基础知识:核销单的操作流程介绍
 
一、出口核销业务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口单位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企业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报关前的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可以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登记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对于下列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除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展品复入境报关单;
 
2、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费执销;
 
3、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报关单。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4、以易货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货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5、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
 
6、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登记手册;
 
7、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出口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及劳务承包合同。
 
四、什么是“出口收汇系统”?“出口收汇系统”有什么作用?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中企业专用的一个子系统。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凭操作员IC卡通过本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待出口报关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五、出口收汇系统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六、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七、出口核销单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八、报关前是否需进行核销单的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九、企业已经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已进行口岸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十、出口后如何办理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十一、出口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十二、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报告表、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外贸知识。
 
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6、以“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17、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十三、外汇局根据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哪几种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逐笔核销、批次核销、自动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1、逐笔核销: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2、批次核销: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是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
 
3、自动核销: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十四、符合哪些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理。
 
十五、自动核销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哪些情况下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除以下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2、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
 
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对第二种情况,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出口应收汇日期。
 
十六、企业收汇后如何办理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十七、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应怎么办?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十八、企业如遇到新版出口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如何处理?
 
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五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改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外贸基础知识:贸易提单的基本常识
 
1. 提单 BILL OF LADING
 
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的单证。
 
2. 货运提单 HOUSE B/L
 
是指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货运提单往往是货物从内陆运出并运至内陆时签发的。国际货代通常都使用此种提单。一般货代为满足客户的倒签或其他船东无法满足的要求时也使用这种提单。
 
3. 船东提单 MASTER B/L
 
是指由船东签发的提单。
 
4. 已装船提单 SHIPPED OR BOARD B/L
 
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5. 收货待运提单或待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PING B/L
 
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签发的提单。
 
6. 直达提单 DIRECT B/L
 
指货物自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换船直接驶到卸货港卸货而签发的提单。
 
7. 联运提单或称转船提单 THROUGH B/L
 
指承运人在装货港签发的中途得以转船运输而至目的港的提单。
 
8. 多式联运提单 MT B/L
 
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
 
9. 班轮提单 LINER B/L
 
班轮是在一定的航线上按照公布的时间表,在规定的港口间连续从事货运的船舶。班轮可分定线定期和定线不定期两种。
 
10. 租船合同提单 CHARTER PARTY B/L
 
一般指用租船承运租船人的全部货物,船东签给租船人的提单,或者并非全部装运租船人的货物,而由船东或租船人所签发的提单。
 
11. 记名提单 STRAIGHT B/L
 
是指只有提单上指名的收货人可以提货的提单,一般不具备流通性。
 
12. 指示提单 ORDER B/L
 
通常有未列名指示(仅写ORDER),列名指示(ORDER OF SHIPPER 或 ORDER OF CONSIGNEE**COMPANY ; ORDER OF **BANK )。此种提单通过指示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13. 不记名提单 BLANK B/L 或 OPEN B/L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 ORDER 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
 
14. 1清洁提单 CLEAN B/L
 
货物交运时,表面情况良好,承运人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
 
15. 不清洁提单 FOUL 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16. 包裹提单 PARCEL RECEIPT 或 NON-NEGOTIABLE RECEIPT
 
适用于少量货物、行李或样品等。
 
17. 最低运费提单或称起码提单 MINIMUM B/L
 
运费未到运价本规定的最低额,而按规定的最低运费计收。
 
18. 并提单 OMNIBUS B/L 或 COMBINED B/L
 
是指不同批数的货物合并在一份提单上,或不同批数的相同的液体货装在一个油舱内,签发几份提单时,前者叫并提单,后者叫拼装提单。
 
19. 分提单 SEPARATE B/L
 
是指一批货物,即同一装货单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分列 2 套或 2 套以上的提单。
 
20. 过期提单 STALE B/L
 
是指出口商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日期与装船开航的日期距离过久,以致无法于船到目的地以前送达目的港收货人的提单,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
 
21. 交换提单 SWITCH B/L
 
是指起运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另行换发的一套提单,作为该批货物由中途或中转站出运。
 
22. 倒签提单 ANTI-DATED B/L
 
是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
 
23. 预借提单 ADVANCED B/L
 
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和结汇期到期而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已在承运人掌握之下或已开始装船,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的提单。
 
24. 舱面提单或称甲板货提单 ON DECK B/L
 
指货物装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注明“甲板上”字样的提单。
 
国际商会的统计数字表明,在所有有关UCP500条款的争议中,针对第23条关于海运提单规定的争议占10.5%。近年来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该条款的咨询意见也达近50个之多。由此可见,如何正确理解及应用第23条的规定,一直是摆在各方当事人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国际商会在UCP600中如何对之加以修改及完善的重要任务之一。ISBP的第73至99段针对海运提单的部分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及规范。
 
一、UCP第23条的适用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的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或“海洋”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只要运输单据是港至港运输单据,单据不一定要使用“海运”或“海洋”等措词,才符合UCP第23条的规定。例如,在第R342号意见中,信用证允许提交多式运输单据,受益人提交的是一份港至港的多式联运提单(仅使用了海运一种运输方式,没有转运),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商会认为仍应适用第23条。
 
二、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通知人及背书
 
(一)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如“consigned to Bank X”,而不是“to order“或 “to order of Bank X“等,则提单不得在收货人一栏中具名人的名称前出现“to order”或“to order of”的字样,不论该字样是打印还是预先印就的。同样,如果信用证要求凭指示提单,如“to order”或“to order of”,提单就不能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
 
(二)如果提单做成指示式或凭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提单须经托运人背书。代理人或代表托运人所作的背书是可以接受的。
 
(三)如果信用证未规定通知人,则提单中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不过,实务中的通常做法是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装运港和卸货港
 
(一)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的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运港栏中标明。如果很清楚货物是由船只从收货地运输,且有装船批注表明货物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显示的港口装载在该船上的话,也可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标明。
 
若信用证要求的是港至港提单,只要具备有效的“已装船”批注,银行可以接受注明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港口为收货地的提单。
 
若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是某一地理范围,且信用证允许转运,根据第R227号意见,如海运提单注明了不同的收货地和装运港(均在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范围内),则必须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上船只的装运港、船只名称及日期;若海运提单仅注明该范围内的一个港口为装运港及相应船名,装船批注可不必包括港口及船名信息。
 
若收货地和装运港相同,则不需批注港口、船名,条件是“前程运输”栏为空白;若“前程运输”栏包含一些信息,则必须批注起运港及相应船名。
 
(二)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的名称应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中标明。如果很清楚货物将由船只运送至该最终目的地,且有批注表明卸货港就是“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显示的港口,也可在“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标明。
 
同上,若信用证要求港至港提单,只要具备有效的“已装船”批注,银行可以接受显示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港口为目的地的提单。
 
(三)如果收货地为一集装箱堆场(CY)或集装箱货运站(CFS),且与规定的装运港相同,例如,收货地为香港集装箱堆场,装运港为香港,这些地点将被视为同一地点,因此,无需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运港和船名。
 
(四)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装运港和/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如“任一欧洲港口”),则提单必须标明实际的装运港和/或卸货港,而且该港口必须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
 
四、转运和分批装运
 
(一)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至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如果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装运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
 
(二)虽然信用证可能禁止转运,但UCP500第23条d款仍然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转运。但是,如果信用证禁止转运,且排除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则表面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将被视为不符。
 
第23条d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对注明将发生转运的提单仍予以接受,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因此,如欲完全禁止转运,信用证还须注明排除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
 
(三)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港口(信用证特别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只要单据表明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则此种单据可以接受。如果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表明有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是这些船在同日出发并驶向同一目的地。
 
五、装船批注
 
(一)如果提交的是预先印就“shipped on board”的提单,提单的出具日期视为装运日,除非提单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的装船批注,此时,该装船批注的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该批注日期是在提单出具日期之前还是之后。
 
上述规定明确了何为提单日期(B/L date),以及装运日期能否早于或晚于提单出具日期。根据第R284号意见,对于已装船提单,其签发日即为装运日期,不需另加“已装船”批注;对于收妥待运提单,必须加具含有装船日期的“已装船”批注,该日期可以早于、迟于或等于签发日期。
 
(二)“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Laden on board”、“clean on board”或其它包含“shipped”或“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词与“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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